【校學(2016)19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财政【2007】92号),安徽省教育廳《關于提高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助學金資助标準的通知》(皖教秘【2010】436号)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助學金是為了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學生的助學金。
第三條資助對象學校正式錄取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資助标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标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結合我校實際,分三檔發放,一檔4000元,二檔3000元,三檔2000元
第五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用戶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簡樸。
第三章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六條根據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财政,省教育廳下達的國家助學名額和預算分配到各個學院。
第四章評審
第七條評審時間國家助學金每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工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同一學年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九條評審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國家助學金申請表》經班級認定小組嚴格評議,核查後報學院。
(二)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認真進行評審,并将審核名單在學院内公布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将推薦名單及有關資料報送學生資助管理科。
(三)校學生資助管理科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對材料進行審核後提交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評審,并将評審結果在全校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将評審結果及有關資料上報至省教育廳。
第五章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國家助學金按10個月分月發放,由财務處直接發放到與學生一卡通對接的農行卡上。
第十一條國家助學金為學校專項管理基金,不得搦戰和挪用,必須專款占用。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黃山學院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校學【2010】2号)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