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使學生樹立自信、自強、自立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根據國家教育部、财政部有關文件精神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皖政【2007】74号)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學校正式錄取的在校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學校的各項資助政策,僅适用于被學校認定的,确實無力承擔上學期間全部或大部分學習、生活等費用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方式
第四條被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可以通過包括國家在内的各類獎助學金、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社會團體及個人資助、新生報到綠色通道等方式獲得資助。
第五條根據第四條的資助方式,學校分别制訂《黃山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黃山學院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實施辦法》、《黃山學院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黃山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黃山學院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黃山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黃山學院關于對經濟困難學生減免學費的管理辦法》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條件、要求、方式和方法等進行規範。
第三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條件與額度
第六條申請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學習刻苦認真,成績優良;
(四)道德品質良好,生活儉樸,無學習、生活必需品之外的高檔消費品。
(五)軍烈屬和城市低保戶、農村特困戶、老少邊山窮地區的貧困家庭子女及因受災、疾病等原因引發的特殊性、突發性困難等;
第七條資助等級和額度
(一)國家等各類資助的等級及額度,按照相關規定的标準執行;
(二)學校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臨時困難補助基金,由學校集中統一掌握使用。臨時困難補助設立三個資助等級:一等2000元/人次;二等1000元/人次;三等500元/人次。
第八條資助程序
(一)國家等各類資助的程序,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執行;
(二)學校臨時困難資助程序: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黃山學院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經輔導員、學院審核報學生處複核公示,由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并報财務處備案,最後由财務處通過學生農行卡發放。
第四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管理
第九條各學院在實施資助的過程中,要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開展愛國主義和感恩教育,增強他們戰勝困難、奮發圖強的信心和決心。
第十條各學院要經常性地了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基本情況,關心他們的生活和學習。及時了解受資助學生的學習、生活和資助金使用情況。對因家境好轉不再需要學校資助,或因突發事件(如家庭變故、事故等)而導緻生活困難等情況的,要及時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的調整和資助工作。
第十一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出現以下情況的,應取消或停止對其資助:
(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違反校紀校規,當年受到學校警告以上處分者(含警告處分);
(三)在獲得資助以後,發現其使用資助金不合理或平時生活不節儉,有不良嗜好和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四)在申請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者(取消其資助資格,追回資助款,并視情節提請學校給予紀律處分);
(五)學習态度不端正,因主觀不努力而導緻品學表現大幅度下降,綜合測評名次排在後20%者。
第五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基金的來源及管理
第十二條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經費主要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國家、省政府、省教育廳下撥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專項經費;
(二)學校每年從事業收入中提取4%-6%的經費用于學費減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勤工助學、校内獎助學金和臨時困難補助等,專款專用、分帳管理;
(三)社會團休、企業及個人的捐助;
(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五)其他自籌經費。
第十三條學生處每年應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總結報告該年度的資助政策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黃山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辦法實施辦法》(學字[2007]4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