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學(2016)17号】
為了體現社會主義大學的辦學宗旨,資助部分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承擔學費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按國家教委《關于對普通高等學校經濟困難學生減免學雜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減免對象,條件
(一)減免學費的對象
學校正式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學生
(二)申請減免學費的條件
1、申請減免學生應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學本科生。
(1)國家法令規定的體恤,優待對象(如:烈士子女,優撫家庭等);
(2)父母雙亡,無其他由經濟能力的直系親屬資助者;
(3)父母殘疾,以救濟為主,無其他經濟來源者;
(4)家庭遭受突發性自然災害,在本學年度無力支付者;
(5)家庭特别困難的身體有較重疾病正在治療中的學生;
(6)家庭經濟特别困難的來自少數民族和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經濟困難的學生;
(7)其他有特殊情況符合減免條件者。
2、遵守高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無違紀處分,思想道德考核良好以上。
3、學習刻苦,積極進取,考試中未有重修、補考科目。
4、家庭經濟确有困難如父母喪失勞動力且無固定經濟來源,庭突發性災難等,
5、能積極報名參加學校或學院組織的公益勞動和勤工儉學活動。
6、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申請減免學費資格。
(1)違反校規校紀,或受到法律處理者。
(2)生活不儉樸,有抽煙或酗酒現象以及揮霍浪費行為者。
7、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一般不參加減免評審。
第二條減免學費申請程序
(一)減免學費申請審批程序
1、凡申請減免學費的學生必須符合減免學費的條件,同時具備相關證明,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班級班委,輔導員嚴格審查後上報學院。
2、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認真進行審核,通過後由本人申請填寫《黃山學院學生學費減免申請表》
3、各學院将申請表(附相關材料)送交學生處,學生處複核公示後,報送分管領導,由校長辦公室會議通過并報送财務處備案。
(二)享受減免學費的學生及家屬的經濟情況,學校将進行不定期的抽查,發現與減免學費條件不相符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減免的全部費用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三條本辦法自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負責開始實施,原《黃山學院關于對經濟困難學生減免學費的管理辦法》(校學(2010)2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