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學[2016]15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雙困“畢業生指家庭經濟困難且就業困難(簡稱“雙困”)畢業生。“雙困”畢業生就業幫扶是我校就業工作的重要内容,關系到和諧校園建設和社會穩定。為進一步幫助“雙困”畢業生就業,促進我校畢業生實現充分就業,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雙困”畢業生就業幫扶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領導有力、程序規範、精準幫扶、注重實效”的要求開展。
第三條本辦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畢業生。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學校“雙困”畢業生就業幫扶工作,在校黨政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五條“雙困”畢業生就業幫扶工作,實行學校、二級學院兩級管理負責制:
(一)校級“雙困”畢業生就業幫扶工作,在校領導的指導下,由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組織實施。
(二)各學院“雙困”畢業生就業幫扶工作,由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
第三章受助條件
第六條享受“雙困”畢業生就業幫扶的畢業生必須同時具備家庭經濟困難和就業困難兩個條件。
第七條家庭經濟困難認定,依據《黃山學院家庭苦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中對家庭經濟困難的認定為依據。
第八條就業苦難是指在心理、身體、學業、綜合素質等方面處于弱勢尚未就業畢業生群體。
第四章就業幫扶方式
第九條“雙困”畢業生就業幫扶主要采取經濟援助與重點指導、重點推薦相結合等措施。對“雙困”畢業生的經濟援助是直接發放求職補貼,為畢業生解決求職中的費用;就業幫扶由各學院責任到人,制定具體幫扶措施。
第十條“雙困”畢業生經濟援助名額不超過畢業生人1%,對“雙困”畢業生經濟援助标準為每生600元。
第五章申請及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雙困”畢業生就業幫扶工作在畢業班最後一學期開始進行。
第十二條畢業生申請及工作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請。願意接受就業幫扶的畢業生提交書面申請,并如實填寫《“雙困”畢業生申請審批表》。
(二)班級評議。輔導員組織班級同學對申請幫扶的畢業生進行民主評議,參加評議的學生數須達到全班學生數2/3以上。評議内容的重點在申請人平時的生活狀況、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是否符合條件等。
(三)輔導員評語及意見
(四)學院審核。各學院對申請人及班級評議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幫扶建議名單,制定就業幫扶措施。
(五)學校審批。就業指導中心對各學院報送的就業幫扶建議名單進行審核,并在全校範圍内公示,然後報校領導審批。
(六)實施幫扶。經濟援助由财務處按照學生處報送的“雙困”畢業生名單辦理,其它就業幫扶措施由就業指導中心和各學院協調實施。
第六章經費來源及支付方式
第十三條“雙困”畢業生就業經濟援助經費由雪瑤納入學生資助工作經費。
第十四條對“雙困”畢業生就業的經濟援助打入學生銀行卡。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黃山學院“雙困”畢業生就業幫扶辦法》(校學【2008】4号)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學生處和财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