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修訂)

發布時間: 2018-11-05      訪問次數: 765

黃山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生管理,進一步強化學風校風建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經國家統一招生被我校錄取,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學生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維護學校、社會穩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第四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以下簡稱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規為準繩,采取集中讨論的方式作出處分決定。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學生有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所在學院在對其加強教育的同時,應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五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對觸犯國家法律或受到治安管理處罰者,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機關處理,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給予校紀處分。

第七條受處分的學生應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造成人身損害或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二)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學生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能主動交代、如實陳述違法違紀行為,檢讨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确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态度好的;

(三)違紀後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可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學生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分:

(一)拒不承認錯誤,态度惡劣者;

(二)故意隐瞞、歪曲、捏造事實,妨礙有關部門(單位)調查者;

(三)對有關人員恫吓、打擊報複者;

(四)在校期間二次以上違紀者;

(五)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者;

(六)夥同校外人員違紀者;

(七)涉外活動違紀者;

(八)群體違紀事件中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

(九)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章 違紀處分的具體内容

第十條學生不得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不得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文化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及後果,給予下列處分:

(一)對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書寫、張貼、投遞、散發反動标語、傳單、大小字報,或者通過其他途徑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制造混亂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組織、成立、加入邪教等非法組織或社會團體,從事非法活動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組織、參與罷課、罷考、罷餐或非法遊行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組織、參與非法集資、非法傳銷、非法借貸等活動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在學校進行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動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觸犯刑律或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理等級,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以下處分:

(一)構成刑事犯罪受刑罰處罰的(含緩刑),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事處罰的(含不起訴),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被處以行政拘留或被執行嚴重人身行政強制措施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四)處以罰款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處以治安警告或訓誡,免予處罰或未作出處罰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對以偷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國家、集體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外,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作案價值不足200元(人民币,下同)者,給予警告處分;作案價值200元至5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作案價值500元以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偷竊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檔案等不可估價物品者,視造成的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包庇偷竊者,或銷贓、買贓、窩贓者,給予與偷竊者同級或輕一等級的處分;

(四)多次作案、團夥作案、屢教不改者,加重處分;

(五)冒用他人銀行卡、一卡通等者,比照條款(一)加重處分。

第十三條對打架鬥毆者,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用各種方式挑釁或觸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對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對策劃、教唆、慫恿他人打架鬥毆或聚衆鬧事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三)對動手打人未傷他人,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對動手傷人造成他人傷害者,除承擔傷者的醫療費、營養費等費用外,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四)持械打人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緻使事态擴大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雖未動手打人,但參與助威者,給予警告處分;

(七)出具僞證,造成調查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威吓、辱罵、圍攻或毆打教育工作者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對賭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參與賭博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對邀集賭博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對提供賭具者,除沒收賭具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對同時又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對為賭博提供場所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對同時又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違反公民道德或大學生行為準則,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者,根據其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在公共場所有有傷風化的不文明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對觀看非法、淫穢制品或浏覽淫穢色情網頁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對傳閱或聚衆觀看非法、淫穢制品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對傳播非法、淫穢制品或資料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制作、出售非法、淫穢制品或資料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對處理男女關系不當或與他人發生非婚性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對造成嚴重後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對調戲、侮辱、诽謗或以其他方式嚴重騷擾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對猥亵他人或有其他騷擾滋事行為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對從事或者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對隐匿、損毀或私拆他人郵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對造謠、誣告他人,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對僞造、冒用、轉借各種證件、資料等,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九)對敲詐、勒索、脅迫他人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六條對參與吸毒、提供毒品、聚衆吸毒或提供吸毒場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學生在校期間嚴禁酗酒,一經發現,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學生有酒後打架、損壞公物等違紀行為者,應從重處分。因飲酒受到司法或行政機關處罰者,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對在聚餐中因過量飲酒,導緻事故的,對聚餐召集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參與酗酒的聚餐同桌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違法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造成經濟損失的,須全額賠償。

第十八條對違反學校規定,私自到校内外江河湖塘等自然水域遊泳(嬉水)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對召集其他同學到校内外江河湖塘等自然水域遊泳(嬉水)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因結伴遊泳(嬉水)造成傷害事故的,對召集遊泳(嬉水)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對參與遊泳(嬉水)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對故意損壞公共設施或公、私财物(含水電設施、生活教學設施、實驗、消防器材、草坪、花木等)者,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所損壞的财物價值不足200元(人民币,下同)者,給予警告處分;價值2005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價值500元以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對故意損壞消防設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凡以各種形式非法從事經商或各種經營、開發等活動者,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對違法、違規從事商業活動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對冒用、盜用學校名義從事各種經營、開發等活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對非法組織學生旅遊、假期打工等活動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在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視情節和影響,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對未經宿舍管理部門許可,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對擅自調換、占用學生寝室、床位,經批評教育不改者;或擅自将宿舍鑰匙(門卡)交給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員使用,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對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等管理規定,擅自在宿舍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電爐、電熱器等有安全隐患的電器(用品),或破壞、私接電源線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因上述行為引起火災,造成集體或他人财物損失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并追究其經濟責任,違法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對違反宿舍管理規定擅自爬牆爬門進出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未經批準備案而私自租房住宿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對在學生宿舍開店或飼養寵物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國家和學校使用計算機網絡有關規定者,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散布混淆視聽、制造混亂言論或造成他人名譽傷害者,視後果嚴重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對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者或對計算機系統、網絡造成損害者,視後果嚴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對煽動鬧事、破壞正常教學、生活秩序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對散布妨礙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言論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對有其他違反國家使用計算機網絡有關規定的行為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無故缺席應該出席的教育、教學活動者,各學院應及時給予批評教育和書面警示,累計曠課達一定學時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一學期内累計達12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内累計達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内累計達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内累計達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内累計達50學時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一學期内無故遲到、早退累計5次作為曠課1學時計;

(七)無故不參加實踐教學、軍訓、勞動等活動的,或未經批準擅自離校或逾期不歸的,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承擔,并按6學時/天計曠課學時數(法定休息日除外);

(八)因曠課受紀律處分後繼續曠課者,從重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考試紀律的處理,依據學校考試管理相關規定執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并情節嚴重的、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特别嚴重的,将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其他正常教育教學、生活、公共秩序或管理規定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違反保衛、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及其他場所各類管理規定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對違章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物品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引起火災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并追究其經濟責任;

(三)對違反《黃山學院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對違反學校規定,破壞環境衛生,在建築物、公用設備上亂塗、亂寫、亂畫或違章張貼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對在圖書館、教室、宿舍等各類場所喧嘩,幹擾或影響他人學習、工作和休息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對學生違紀事件中的目擊者或知情人,故意作僞證,給調查處理造成困難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違反學校有關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在學業、品行、學術上有不誠信行為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以小論文、調查報告等開放形式進行課程考核中弄虛作假或有抄襲、篡改、剽竊他人成果的,情節輕微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日常學習生活中存在失信行為,給集體或他人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畢業(學位)論文或畢業設計、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對本辦法中沒有列舉到的違紀行為且必須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給予處理。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與程序:

(一)給予違紀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研究決定,學院行文下發;同一違紀事件涉及兩個以上學院學生處理的,由學生處會同相關部門和學生所在學院共同研究決定,學院行文下發。處分文件分别報學生處、保衛處備案。

(二)給予違紀學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由學生處會同相關部門和學生所在學院共同研究,提出處分建議,報分管校領導審核,并經合法性審查後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決定,學校行文下發。

(三)普通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報告;案情複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由職能部門會同相關學院及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四)涉及學生考試違紀的處理,參照上述(二)、(三)款程序,由教務處牽頭負責并按規定處理。

(五)對事實清楚的違紀案件,原則上職能部門或學生所在學院應在接到通知或收到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後10個工作日内,做出處分建議;情況複雜的違紀案件可報經分管領導批準後适當延長調查處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基本事實調查清楚後作出處分建議。

第二十九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分别以6個月為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分别以12個月為期,處分期限自處分決定下達之日起算。受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前的2周内由學生本人提出處分解除申請(附件三),輔導員會同班級給出評定意見,經規定程序按期予以解除(警告、嚴重警告由學院審定,記過以上由學院初審、學生處複核後提交校長辦公會審定)。

在處分期限内,學生如有立功、受獎等優異表現,可申請提前解除處分,具體審批程序同上。

學生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别确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學籍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學生在受處分期限内,若再次違紀,情節輕微的可适當延長1-2個月的處分期限;情節嚴重被再次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經教育不改,再次違紀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畢業班學生受到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畢業時未達解除期限的,先按結業處理,離校一年後,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其所在單位或所屬地相關行政部門出具表現證明,報經校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後,方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應自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辦理完離校手續并離校。除因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可暫時留住學校者外,逾期不離校者,視為校外人員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學生的處分,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各級部門應該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在5個工作日内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本人的陳述和申辯(附件一)。處分決定告知書送達時,如果受處分學生對拟處分結果無異議,也可不受此時間限制。

第三十二條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内容(附件二):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條處分告知書、決定書等處分文書的送達方式:

(一)由受處分學生所在學院送交本人,并由受處分學生本人簽收,一份存檔。如果受處分學生拒絕簽收,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負責送達者應有2名證人證明,在存檔的處分文書上加以注明);

(二)因特殊情況無法直接送交受處分者本人的,應按其提供的家庭通信地址,将處分決定告知書和處分決定書郵寄送達該生,并将郵寄憑證及有關記錄存檔;郵件被退回和難于聯系的學生,由受處分學生所在學院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形式公告7日,并将相關材料及處分文書一并存檔,同時附關于處分文書送達情況備忘錄——此種情況亦視為送達。

第三十四條學生本人對學校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對學生申訴的處理,按《黃山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辦法(修訂)》執行。

第三十五條對學生的處分及解除材料(學生處分文書、學生申訴複查結論等)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有關學生處分的相關材料(調查報告、問詢筆錄等)亦應歸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見習、考察、社會實踐等活動期間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中的給予某一級别以上處分包含該級别處分,以下不包含該級别處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研究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發生在201791日之前的違紀事實,原則上适用原《黃山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試行)》,若本辦法對同一違紀事實的處罰較原規定更輕的,則适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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