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生申訴行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按照相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的訴求。
第三條本規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四條學生應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應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的機構
第五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校監察審計處。
第六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5或7人組成,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律顧問組成,必要時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七條學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處分決定不服,在收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當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一)對學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等處理;
(二)對學生本人做出的違規、違紀處分。
第八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訴申請書》(附件一),并附上《處分決定書》(複印件)。《申訴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别、年齡、班級、學号及其它相關情況;
(二)做出違規、違紀處分的部門;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證據及要求;
(四)收到《處分決定書》的日期和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九條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當日内,區别不同情況做出如下決定:
(一)予以受理,接受申訴材料之日為申訴受理之日,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補正完成之日為申訴受理之日,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三)不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
(一)超過申訴期限的;
(二)司法機關已經裁定的。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
第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工作的原則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第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工作的方法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複查複核制。
第十三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有權對申訴所涉及的事項進行查詢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給予積極配合。
第十四條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申訴材料需要補正的,以收到補正材料的時間為準)後,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15日内,區别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做出下列複查結論,下達《複查決定書》。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校長批準,可延長15日,延長決定應提前告知申訴人。
(一)不改變原決定的,将複查結論直接告知申訴人;
(二)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同時以《複查決定書》形式告知申訴人;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将會議決議以《複查決定書》形式告知申訴人。
第十五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将《複查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由監察審計處視具體情況會同學生處或者二級學院直接送達本人并要求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以郵寄送達或采用其他送達方式送達。
第十六條申訴人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七條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在未做出複查結論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停止複查工作。
第十九條自處理、處分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應明确告知學生申訴期限。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應當知道處理或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廳投訴。
第五章 申訴的複查程序
第十九條對每項申訴的複查,應當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指定至少二名委員作為申訴複查承辦人;
第二十條複查時,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處理、處分的種類,按照違紀性質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複查承辦人與有關責任部門應密切配合;
(二)下發《複查通知書》(附件二),要求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查,原處理部門和其他單位配合,在規定的時間内對原處理、處分決定予以複查,并将複查結果用《複查反饋書》(附件三)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三)申訴複查承辦人與有關部門複查時,必須調閱原案的全部材料,對原案進行全面認真複查,複查時不受申訴人申訴内容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複查應查清以下問題:
(一)證據是否充分;
(二)依據是否明确;
(三)定性是否準确;
(四)程序是否規範;
(五)處分是否适當;
第二十二條複查後,申訴複查承辦人應當提出具體複查意見,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集體讨論,形成一緻意見後,出具《複查決定書》(附件四)并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簽發後下達;讨論中如果無法形成一緻意見,應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确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成人學曆教育學生,由繼續教育學院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黃山學院學生申訴程序
第一步
申訴人按要求填寫《申訴申請書》并附相關材料送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校監察審計處)簽收登記。
第二步
《申訴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呈交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審核并簽署意見,決定是否啟動複查程序。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本次複查的承辦人(承辦人不得少于2名委員,情況複雜的可成立聯合複查組),将《申訴申請書》及材料交複查承辦人辦理。
第三步
第1至第9日為複查階段。申訴複查承辦人按如下程序開始複查工作。
一申訴人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的申訴;
由申訴複查承辦人會同校辦負責人、教務處負責人進行複查:向教務處發出《複查通知書》,要求限期複查,并出據《複查反饋書》。
二申訴人因違反學籍管理規定受到處理或處分的申訴;
(一)受到由學院決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
由申訴複查承辦人會同教務處負責人進行複查,向原決定處理或處分的學院發出《複查通知書》,要求限期複查,并出據《複查反饋書》;
(二)受到由教務處決定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由申訴複查承辦人會同教務處負責人進行複查;向教務處發出《複查通知書》,要求限期複議,并出據《複查反饋書》;
(三)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由申訴複查承辦人會同校辦負責人、教務處負責人進行複查;向教務處發出《複查通知書》,要求限期複查,并出據《複查反饋書》;
三申訴人因違反其他校規校紀受到處理或處分的申訴:
(一)受到由學院決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
由申訴複查承辦人與學生處負責人共同進行複查;向原決定處分的學院發出《複查通知書》,要求限期複查,并出據《複查反饋書》;
(二)學生處與學院共同決定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的;
由申訴複查承辦人與學生處負責人共同進行複查;向學生處發出《複查通知書》,要求限期複查。并出據《複查反饋書》;
(三)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由申訴複查承辦人會同校辦負責人、學工委負責人進行複查;向學工委發出《複查通知書》,要求限期複查,并出據《複查反饋書》;
四申訴人因違反政治紀律受到處分的申訴,除按以上程序處理,還要視情況請黨委宣傳部負責人參加複查;
第四步
第10日至第15日,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複查反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并草拟《複查決定書》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主任決定是否召開全委會(出席會議委員不得少于5人)讨論表決,并形成最後意見。(對開除學籍的處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将《複查反饋書》及相關複查材料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簽發《複查決定書》送有關各方。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原決定處分的部門依據《複查決定書》的結論予以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