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學士學位評定的意見,結合我校本科生培養情況,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一條授予學士學位的政治标準和學術水平标準
(一)政治标準:授予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願意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維護安定團結的社會秩序和學校秩序,遵紀守法,思想品德端正。
(二)學術水平标準:授予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應當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和學分,學習成績确已表明較好地掌握了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與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業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一)有明顯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經說服教育仍無轉變表現者;
(二)在校期間,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至畢業時尚未解除的;
(三)在校學習期間,課程成績平均學分績點小于2.0者。具體計算辦法如下:
1.課程成績平均學分績點=
2.計算範圍:校定必修課(軍事理論、就業指導、形勢政策等除外)、院系定必修課、專業限選課、實踐性教學環節(軍事訓練除外);
3.重修課程不重複計算。
(四)結業後經重修取得畢業證書的;
(五)因其它原因,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
第三條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一)由學生本人填寫《學士學位申請表》,向所在學院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
(二)學院對照本實施細則第一條和第二條的條件要求進行初審,并将初審結果予以公告;
(三)校學位辦公室根據學院所報材料進行複審,并将複審結果予以公告;
(四)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校學位辦公室提交的材料進行終審,決定并公布授予或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
第四條不授予學士學位決定由學校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對學校不授予學士學位決定不服的學位申請人,可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後30個工作日内,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辦公室申請複核,學位辦公室在接到複核申請的30個工作日内,提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複核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複核申請人。在學校複核期内未提出複核申請的,學校不再另行受理。
第五條對已經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如發現并确認有弄虛作假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對其已取得的學士學位予以撤消。
第六條凡按本規定未獲得學士學位者,一律不再重新補辦。學位證書應妥為保存,如有遺失或者損壞,由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之日起執行,本規定适用于全體全日制本科學生。原《黃山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八條本實施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