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學院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修訂)

發布時間: 2018-11-05      訪問次數: 2990


為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加強學生管理工作,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号令)黃山學院實施辦法》,結合黃山學院章程,修訂本規定。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凡本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當持本校入學通知書和本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學生信息以招生數據為準,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條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後兩年。

第三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複查。

第四條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生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短期治療即可達到健康标準的,可由本人申請,學校批準,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本校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離校回家或回原單位醫治,醫療費用等均由學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學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當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并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學校指定醫院(或校醫院)複查合格後,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二章培養計劃與教學組織

第六條培養計劃按專業制定。培養計劃中應規定各門課程和各個教學環節的學分數。四年制本科學生在校期間應修完規定的課程,并獲得規定的學分。

第七條學生入學後,各學院應按專業向學生公布培養計劃,并指導學生根據本專業培養計劃按學期進行選課。選課具體辦法按《黃山學院本科學生選課暫行辦法》執行。

第八條學生應當參加按照培養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習、勞動、軍訓等都實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參加者,應當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處。

第九條所有教學環節均進行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可根據專業及課程特點分為閉卷、開卷、口試、論文(學期論文、課程論文、專題論文等)、論辯、階段性考試、操作性考試、設計性考試、調查報告、綜合作業等多種形式。原則上每學期期末集中考試課程門數不超過5門,考試門數的計算不包括學生增選的其他年級、專業的課程。非集中考試的課程考試可在課程結束後分散進行。

第十條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前,若所取得學分少于培養計劃所規定的學分8學分及其以上者,不得參加答辯評分。

第三章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十一條學生應當參加所選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載入學生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學生因病重住院不能參加考核(包括考試、考查),應當在考核進行之前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院長簽署意見,附校醫院證明,教務處審查批準後可以緩考,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一般不準緩考。

第十二條凡未經批準而無故不參加考試者,作曠考處理。該課程課終成績以零分計,在學生成績表中,注明曠考字樣。曠考不得參加補考。

第十三條學生應當嚴肅認真對待考試,嚴格遵守《黃山學院全日制學生考試工作管理規定》。對違反考場紀律的學生,該課程課終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在登記成績時注明違紀字樣,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于考試作弊的學生,該課程課終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在登記成績時注明作弊字樣,并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的紀律處分。考核成績記為無效的課程,在學籍處理時,以零分計入。違紀課程不得參加補考,經教育表現較好的,可以參加重修。

第十四條學生因公外出參加活動不能按時參加正常考試的,應當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主管校長批準,并報教務處備案後,由教務處或學院另行安排考試。

第十五條學生若對其成績有疑問,可在下一學期開學兩周内向學生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負責人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後方可查卷。核查試卷應在開課學院領導主持,課程歸口教研室主任、學生輔導員或導師參加的情況下進行,并給出核查結論,報教務處備案。對非本校開設課程的考試和超過規定期限的申請,不予受理查卷。

第十六條課程考核的成績應根據課終考核成績與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平時考核包括期中考試、課程實驗、作業、課堂出勤、課堂讨論、課堂提問、課堂筆記及平時測驗等。考查課每學期考試周前完成考核。

嚴格禁止抄襲作業。任課教師發現學生抄襲作業,要給予嚴肅批評,并将該次作業按零分計或令其重做;對屢教不改經常抄襲他人作業的,平時考核成績按不及格論處。

第十七條在全程考勤情況下,學生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的1/3及以上時,除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外,其平時考核可視為不及格。

第十八條課程成績一般按百分制記分。實踐性環節課程或選修課的成績原則上百分制記,也可按五級制記分,即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九條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未取得學分者應當重修。

體育課的成績突出過程管理,以考勤、課内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對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學生應到指定醫院檢查,獲得證明後,經本人申請,校醫院證明,教務處批準該課程免修。

第二十條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号令)黃山學院實施辦法》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寫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語。對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其它錯誤的學生,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重修與先修

第二十一條凡課程考核不及格者,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後一周内和緩考同時完成),補考仍不及格者和緩考不及格者(緩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補考)則需重修(其中公共任選課可選原課程重修,也可另選其它課程補修)。在校學習期間,學生必須按規定重修不及格課程。有機會重修而未重修者或重修不及格者,畢業時按結業處理或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學生對已取得學分的課程成績不滿意,可申請重修或重考。

第二十二條重修課程一般應在下一學年内随開設内容相同課程的班級修讀。學生需重修的課程如因課程變動,下一年級不再開課或課程教學内容變動較大,學生可選擇修讀學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課程(替代課程由學生所在學院和開課學院共同确定,教務處審批)或申請參加重考。

第二十三條重修課的開設以插班重修的辦法為主,學生跟班參加學習;對量大面廣的校定必修課、學院定必修課,申請重修學生人數達到30人以上的課程,可單獨開班,由教務處協調排課。學生可以根據自己對重修課程的掌握程度申請免聽,經批準後直接跟班參加課程考試,考試成績即為該課程的總評成績。未辦免聽手續,缺課達1/3及以上的學生,其平時考核記為不及格,不得參加該門重修課程課終考核。

第二十四條無重修機會的課程(包括畢業學年第一學期未獲得學分的課程),準予畢業前重考一次,重考由教務處協調安排。無故不參加畢業前重考者,該課程成績以不及格論。

第二十五條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及格者應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難,可視情況安排重考。

第二十六條編入下一年級的學生,經審批後,在保證重修課學習的前提下,可以申請先修上一年級的部分課程。重修課、先修課的學習,應當按課程表準時上課,不能缺課。任何未經批準的課程先修,其學分無效。

第二十七條學生選課應從個人實際出發,學習優秀、學習能力強,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0以上,在保證所修課程不沖突的前提下,可以申請先修上一年級的部分課程。任何未經批準的課程先修,其學分無效。

第五章免聽與免修

第二十八條對自學能力較強,考核成績的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7及以上者,除德育課、政治課、體育課以及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外,每學期可申請2門以内(含2門)課程免聽,自學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

(一)申請免聽自學的學生,要制定出自學計劃,并在每學期開學後兩周内到所在學院填寫《黃山學院學生課程先修、補修、免聽申請表》。

(二)學生持《黃山學院學生課程先修、補修、免聽申請表》及自學計劃,經任課教師簽署意見,學生所在學院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有效。

(三)批準免聽自學的學生,要完成指定的作業、實驗,并應參加平時測驗等教學環節,平時考核及格者,經任課教師同意,方可參加該課程的課終考核。

(四)學生免聽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該課程按不及格處理。

第二十九條學生已取得本校認可的相應課程學分,經教務處審核、批準,可以申請免修。申請免修的學生填寫《黃山學院學生課程免修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章輔修、雙學位制度

第三十條學生可以申請輔修專業及攻讀雙學位,按照《黃山學院輔修專業和輔修雙學位實施辦法》的規定條款執行。

第三十一條學生輔修專業為非學曆教育,不頒發輔修專業學曆證書,也不進行輔修專業學曆電子注冊。完成輔修專業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學分者可獲得學校頒發的輔修專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即可獲得輔修專業學士學位。

第七章試讀、勸退、旁聽、轉級、延長學習年限

第三十二條本科生在校期間需按專業培養計劃規定完成必修課學習,按有關規定選讀各類選修課,并參加各類實踐環節,學生每學期至少應取得15學分。

凡當學期所取得學分或入學以來累計所取得學分未達到規定學分者,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凡當學期取得學分≥10學分但<15學分或入學以來累計短缺學分≤8學分者,應予學業警示;

(二)凡當學期取得學分≥6學分但<10學分或入學以來累計短缺學分>8學分且<16學分者,應予試讀,保留學籍一年;

(三)凡當學期取得學分<6學分或入學以來累計短缺學分≥16學分者,應予勸退。

(四)連續兩次試讀或累計超過兩次試讀,應予勸退。

第三十三條試讀由本人申請,家長簽字,學生所在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學校批準。試讀手續在每學年開學後三周内辦理完畢,試讀期為一年。試讀期間,若短缺學分降到試讀範圍以下,可自動解除試讀。

第三十四條旁聽

(一)勸退的學生希望繼續學習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家長簽字,經學生所在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學校批準,可在校旁聽。旁聽手續在每學年開學後三周内辦理完畢,逾期作自動放棄處理;

(二)旁聽的學生轉入下一年級(對于下一年級該專業未招生的學生除外,下同);

(三)旁聽期間不享受全日制在校生獎學金;

(四)凡原學費未交清者,應當先補繳學費,方可辦理旁聽手續;

(五)在旁聽期間,學生若有違規違紀行為或受到新的試讀或勸退處理的,由所在學院提出報告,學校研究,取消其旁聽資格,作退學處理;

第三十五條轉級學習

(一)轉入下一年級學習

1.需要重修的課程太多或本人覺得學力有限,無法跟上同年級其他學生正常學習的學生,可申請轉入下一年級學習。

2.轉入下一年級學習,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或學生所在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核準、報主管校長批準後可辦理轉入下一年級學習的有關手續。學生若不按規定轉入下一年級學習,作自動退學處理。

3.轉入下一年級學習的學生,在班導師指導下修讀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和成績不滿意的課程。

(二)轉入上一年級學習

1.學生學習成績優秀,在完成本年級專業培養計劃基礎上同時取得上一年級專業培養計劃2/3以上課程學分,經本人申請,學院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學校批準,可允許編入上一年級。

2.旁聽生如果通過一年的努力,短缺學分低于8個學分(含8個),并同時取得上一年級2/3以上課程學分,經本人申請,學院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學校批準,可允許轉入上一年級。

(三)申請轉級手續,應在每學年開學後三周内提出并辦理手續,其它時間不予受理。

(四)允許每位學生兩次申請轉級。

第三十六條延長學習年限

(一)學生在标準學制期滿時未取得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按規定應當退學者除外)或主修專業達到畢業條件,需繼續修讀雙學位和輔修專業的學生,允許其延長在校學習的時間,延長學習年限以學年為期,最多不超過标準學制2年。

(二)已獲畢業資格,但因課程累計平均學分績點低于2.0而未獲學位者,如本人要求取得學位的,可在規定的最長年限内延長在校學習時間,達到學位條件要求後,向學校申請畢業及學位重審資格。

(三)延長學習年限需本人申請,經學生家長簽署同意意見,并填寫《黃山學院學生延長學習年限申請表》,經學生所在學院同意,教務處核準、主管校長批準後方可辦理延長學習年限手續。

(四)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手續,在畢業學年最後一學期(一般安排在5月中下旬)辦理,其它時間不予受理。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需要住校學習,須重新提出住宿申請,經學生處和後勤集團批準後按規定交納住宿費。公費醫療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視重修課程情況,按下述形式進行學習:

1.随下一年級編班選課重修,跟班聽課。

2.經本人申請和家長書面同意,每學年開學初交納有關費用并注冊後,經教務處、學生處批準,學生和家長與所在學院簽訂安全責任協議後,可離開學校自修課程,參加課程同堂考核,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學分。

(六)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延長學習年限。

第八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七條學生入學一學期後,可以申請一次轉專業或者轉學,轉專業按照《黃山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規定》的規定條款執行,轉學按照《黃山學院學生轉學管理工作暫行辦法(修訂)》的規定條款執行。

第九章休學與複學

第三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應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患傳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結核等,應當休學)。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三十九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因病休學期滿後仍不能複學時,持診斷書經學校批準,也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期中辦理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已繳費用不退,已考核課程成績有效。

第四十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治療,其治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四)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四十一條需要休學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并附有關證明,學院簽署意見,報教務處,經學校批準後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生因病應當休學,本人雖未提出申請,亦應通知學生本人限期辦理休學離校手續)。

第四十二條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将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兩年。

第四十三條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應當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确已恢複健康,并經學校指定醫院(或校醫院)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二)凡休學期滿要求複學的學生,應當在休學期滿前,持有關證明到所在學院申請,由學院簽署意見報教務處,經學校批準後辦理複學手續。

複學的學生原則上随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如該專業下一屆未招生,可轉入由學校安排的相近專業學習。

(三)學生在其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應取消複學資格。

退役大學生士兵複學,經學校同意并履行相關程序後,可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第四十四條學生在校期間因創業與學業沖突的,可以申請休學,學生創業休學按照《黃山學院在校學生休學創業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條款執行。

第十章退學

第四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旁聽期滿不能恢複學籍者;

(二)旁聽期間課程考試有作弊行為或因違紀受到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者;

(三)勸退學生每學期開學後兩周内不辦理旁聽手續者;

(四)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等)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六年者(建築學專業超過七年者);

(五)休學期滿不辦理複學手續者;

(六)達到休學年限經複查不合格不準複學者;

(七)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在一學期内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八)經指定醫院确診,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風等疾病不能繼續學習者;

(九)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十)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十一)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十二)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十三)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按照上述規定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由學生填寫退學申請表,學生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作出決定報教務處;其它情形退學,由學生所在學院填寫退學處理報告,連同有關證明材料,報教務處審核,由教務處報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做出決定。對做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直接送達本人的,可以郵寄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形式公告送達。

第四十七條學生如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參照《黃山學院全日制本科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第四十八條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經診斷為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标準之疾病(包括意外緻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三)退學學生可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學滿一年以上者,可根據修業期限及成績申請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複學。

第五十條對于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其善後問題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處理。

第十一章畢業與結業

第五十二條學校應當實事求是地對畢業生作出全面鑒定,其内容包括畢業生在校期間的政治态度、思想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德、智、體各方面,寫出評語,肯定成績,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五十三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或提前學完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教學環節,修滿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黃山學院授予學士學位工作暫行細則》規定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四條公共體育課未取得規定學分或體能測試不合格者,不準畢業,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有關要求由學校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學生在學校規定修業期限内,修完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内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未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期限者,在結業後一年内可向學校申請重考(或重做)不及格課程一次,于領取結業證書時提交申請表,及格後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七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按規定取消其學籍,不予發放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出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八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将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畢業生對學校所發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應妥為保存。如有遺失或者損壞,由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規定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科學生。本規定從201791日起實施。

第六十一條教務處可根據教學改革和足球推荐最好的一个平台的需要,對本規定未盡事宜制訂單項規定或補充規定,經學校研究通過後與本規定一并實施。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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