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學院校内勤工助學崗位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18-11-05      訪問次數: 85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校内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根據《黃山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講之校内勤工助學崗位是指學校職能部門和院部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本校學生利用課餘時間為本單位提供有償服務而設立的崗位。

第三條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是學校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實施管理、指導和服務的業務機構,負責本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其中包括對校内勤工助學的管理。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四條校内勤工助學崗位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有固定工作職責、業務相對穩定、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持續時間可達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的崗位。臨時崗位是指因工作需要,學生應聘從事一次性、應急性、短期性的勤工助學活動,崗位設置持續時間不超過三個月的崗位。

第五條崗位設定的工作時間以不影響學生學習為原則,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所設崗位不能替代校内教職員工的本職工作。

  

第三章崗位對象選定

第六條凡具有黃山學院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均有權申請校内勤工助學崗位。

第七條申請校内勤工助學崗位的學生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學有餘力,能利用課餘時間上崗。

(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修養,上一學期未受過紀律處分。

第八條學習成績差,上一學期有兩門以上重修的學生,原則上不安排校内勤工助學崗位。

第九條新增勤工助學崗位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學生處網站和宣傳欄公布招聘信息,經報名、審核、面試後擇優推薦或錄用。從事應急性、一次性的臨時崗位可以例外。

  

第四章崗位申請程序

第十條校内勤工助學崗位原則上每學期申請安排一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接收申請,完成審批。學生申請崗位工作的,須在新學期開學第一個月内進行,逾期不予接受。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申請設置崗位,須填寫《黃山學院校内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申請表》(學生處網站下載中心下載),按照要求完成審批手續後,方可安排用工。

第十二條學生申請工作崗位工作,須填寫《黃山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申請表》(學生處網站下載中心下載),按照要求完成審批手續後,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推薦上崗。

第五章崗位考核管理

第十三條校内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必須堅持因事設置、按需設置和合理設置的原則。無實際需要的崗位可以不設或者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必須遵守用工單位的工作制度,尊敬師長,服從管理,明禮誠信,保守秘密,愛護公物,注意安全。

第十五條參加校内勤工助學崗位的學生接受用工單位的考核。各用工單位應制定具體的崗位職責,做好考勤登記,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實績等方面對上崗學生進行考核。考核合格且用工單位需要繼續聘用者可繼續上崗。工作不負責任或能力不能勝任或未通過考核者,用工單位或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有權撤銷其上崗資格。

第十六條每位學生隻能在校内1個勤工助學固定崗位上崗。但有權申請退出原崗位參與其他崗位的公開招聘

第十七條學生有權退出原勤工助學崗位。但必須在7個工作日以前向用工單位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并在退出崗位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六章崗位工資發放

第十八條校内勤工助學崗位工資,原則上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經費中統一列支

第十九條校内勤工助學崗位工資實行時薪制,原則上按10元/小時執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招聘、推薦或錄用學生時須告知上崗的工作職責、要求和待遇。

  

第二十條用工單位須在崗位人員到位後,及時将在崗學生學号、銀行卡号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一條用工單位須在工作完成次月五日之前填寫《黃山學院學生校内勤工助學工作考核登記表》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審核并報财務處發放崗位工資。

  

第七章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原《黃山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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